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烏龍合同月租成瞭年租



  村小組將房屋出租,但由於筆誤,合同中本應為350元/月的租金卻變成瞭350元/年。發現錯誤後,村小組提出修正,但遭到瞭租戶的拒絕,並不願補足租金。雙方對簿公堂,法官將如何判決?

  烏龍合同,月租變年租

  今年3月4日,順德區龍江鎮左灘村民委員會臺街村小組發佈投租公告,將轄區內的一處房屋出租,投標最低租金為每月250元,價高者得,投標前需交3000元保證金。賀志文經投標獲得該房屋的承租權後,與村小組簽訂瞭一份《租房合約》,該合約約定租用期限為2014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,每年租金為350元,分四個季度按時繳交。投標保證金3000元,在合同期滿後退回。

  事後,村民小組長發現填寫租房合約時由於疏忽,將新竹企業貸款每月租金350元誤填寫為每年租金,於是向賀志文提出更正該錯誤,但遭到拒絕。於是,村小組將賀志文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決解除該《租房合約》,沒收保證金3000元,並責令賀志文返還所租的房屋,並支付從3月16日至8月15日的租金共1750元。

  法庭上,村小組出示瞭招租前公開的交租方案,該方案包含投標的最低租金為250元/月,投標前需繳納3000元保證金等信息。賀志文雖承認在投標前看過投租公告,但卻稱已不記得具體內容,他認為雙方租賃協議的內容應以簽訂的《租房合約》為準,不應以投租公告為準。

 法官:屬筆誤應撤銷第二順位抵押權信用貸款借貸利率貸款全省皆可處理

  主審法官羅洋分析稱,基於以下幾點理由,足以認定該合約內容屬於筆誤。首先,簽訂《租房合約》前已經發佈瞭投租公告,明確規定投標最低租金為每月250元,被告在庭審中也確認其在中標前已看過投租公告;其次,從《租房合約》中表述來看,租金分四個季度按時繳交,該約定印證瞭前述約定的每年租金350元的內容有誤;再次,被告在庭審中確認涉案房屋在2010年前的月租金為70元/月(折合租金為840元/年),其本人在擔任村小組長期間還曾以300元/月的價格承租過該房屋。由此可以印證,《租房合約》約定的每年租金350元明顯低於市場價格。

  綜上所述,法官認為,被告拒絕變更租金條款侵犯瞭原告的合法出租權益,原告有權依據《合同法》的規定,解除合同,並要求被告按350元/月的標準繳納已承租期間5個月的租金合計1750元。但由於合同解除系因原告的筆誤引起,無證據表明被告對此存在過錯,故原告要求沒收被告繳納的保證金3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,不予支持。





新聞來源http://fs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11-13/08274588271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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